全球塑料条约谈判失败,塑料行业未来如何?

2024-12-03 13 苏州和塑美

11月25日至12月1日,联合国环境署召集在韩国釜山举行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五届会议(INC-5),目标是制定一份全球塑料条约。

然而,由于欧洲、一些富裕国家及一些岛国,和石油石化生产商之间,在限制塑料生产上存在重大分歧,本次谈判并没有达成最终条约,委员会仅在12月1日当天公布了一份主席提案(CHAIR'S TEXT)。本次谈判没有达成任何协议,这标志着应对日益严重的塑料污染的努力遭遇重大挫折。

这个提案被认为妥协之后形成的折中方案,因而受到了一些发达国家批评。这些国家认为,产油国反对塑料产量上限,预计到2050年塑料产量将增加两倍。

中国代表团呼吁,各方应从更加全面和长远的视角提出更务实和平衡的解决方案。各国发展阶段、国情和能力不同,文书应尊重国家差异,体现公平与包容,全面考虑普遍接受性和实施效果。

以下是由生物降解材料研究院提供的主席提案的中文翻译版,未尽之处请意原文为准。(主页回复1201可获得英文版,文中有多个中括号,表示待商议。)


政府间谈判委员会拟订一项关于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在内)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主席提案

本草案文本是在11月30日非正式磋商成果以及联络小组共同主席和非正式磋商协调人的贡献基础上拟定而成的。

【序言】

本公约各缔约方,

关切地注意到,包括海洋环境在内的塑料污染程度居高不下且迅速加剧,这代表着一个严重的环境和人类健康问题,对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层面产生了负面影响,

承认塑料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强调在塑料的整个生命周期建立有效机制以促进塑料循环利用以及防止塑料泄漏到环境中的重要性,

认识到塑料行业的所有从业者,特别是那些处于非正规与合作环境以及中小型企业中的从业者,在许多国家的塑料收集、分类和回收工作中做出的重大贡献,

强调基于科学的决策以及包括传统知识和本土知识体系在内的科学、经济、社会和技术信息对于实施旨在减少塑料污染的措施、增进对塑料整个生命周期以及塑料污染的全球影响和应对措施的理解的重要性,

重申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各项原则,其中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各国根据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资源的主权权利原则等,

认识到本公约与环境领域的其他国际协定是相辅相成的,

强调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无意影响任何缔约方源于任何现有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理解上述陈述内容无意在本公约与其他国际文书之间确立等级关系,

注意到在执行本公约相关条款时考虑各国国情和能力的重要性,

注意到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缔约方根据适用国际法规定的其他义务,采取符合本公约条款的额外国内措施以应对塑料污染。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1.本公约的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中的塑料污染)[基于应对塑料整个生命周期的综合办法]。

第一条之二 

原则与方针

方案 0

不设该条款

方案 1

1.在为实现本公约目标及执行其条款而采取行动时,各缔约方除其他外,应遵循以下原则:

(a)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除其他外,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及各自能力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各国根据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资源的主权权利原则。

(b)发展权是人权所固有的权利,各国人民在涉及安全生活手段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经济发展是采取应对塑料污染措施的先决条件。发展中国家有权发展可持续消费,以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

(c)在以便利、非侵入性和非惩罚性方式开展国际合作以解决塑料污染问题方面的国家主权原则,并避免给各缔约方造成任何不当负担。

(d)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资源的主权权利,并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e)在历史责任、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考虑到发达国家因高水平的生产和消费、工业活动以及废物管理做法对塑料污染的历史贡献,为人类今世后代的利益保护生态环境系统。

(f)确保为应对塑料污染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边措施,不会造成贸易扭曲,不会成为任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也不会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g)公正和公平的转型应尊重各国确定的发展优先事项,并确保社会和经济保护。这种做法旨在减轻此类转型带来的影响,认识到应对塑料污染所需的不同途径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同的财政、技术负担。

(h)预防原则的实施必须符合成本效益,且与各国国情、能力以及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相契合。

(i)在履行本公约中的各项承诺时,缔约方应充分考虑本文书规定的必要行动,包括与资金、保险和技术转让相关的行动,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因塑料污染的不利影响以及应对措施实施所产生影响而产生的特定需求和关切。

方案 2

1.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缔约方应遵循以下原则:

(a)污染者付费原则;

(b)酌情适用的预防原则;

(c)《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例如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和独立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以及普遍尊重和遵守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

(d)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以及塑料污染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造成的不成比例的影响;

(e)运用现有最佳科学和科学信息。

(f)在可获取的情况下,运用相关传统知识、土著人民的知识以及地方知识体系。

方案 3

在为实现本公约目标及执行其条款而采取行动时,各缔约方除其他外,应遵循《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以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各项原则,包括其中原则2所规定的各国根据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资源的主权权利、原则3所规定的发展权、原则7所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原则15所规定的预防办法以及原则16所规定的污染者付费原则。


第二条 定义

定义也可在公约附件中予以规定,以便为未来的任何调整提供一种更为灵活的办法。

就本公约而言:

(a) “缔约方”系指已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b) “塑料”系指全部或部分由合成或半合成聚合物(包括添加剂或其他物质)制成的材料,此类材料在加工过程中可塑形,并可用作产品的结构部件。

(c) “塑料污染”系指:

i. [由塑料整个生命周期造成或在该周期内释放出的污染] 

ii. [因塑料生产、使用、废物管理以及来自不同源头和途径的泄漏而产生的所有排放和释放物] 

(d) “塑料制品”系指含有任何形式的塑料或者部分或全部由塑料制成的产品。

(e) “塑料废弃物”系指由塑料构成的材料或物质,这些材料或物质已按国家法律规定被处置、拟被处置或需被处置。

(f)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系指某一特定区域内的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其成员国已就本公约所涉事项向该组织移交权限,且该组织已依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


第三条 塑料制品

(注释,有待进一步磋商。)

[1.各缔约方应[依照本国国情、能力以及社会经济方面的考量],采取[适当的[技术、立法、行政、[或][市场驱动][或其他]]措施[以非歧视性方式],酌情[禁止[或减少]生产、出口或进口][处理]、管理、[减少、[或禁止]],[以期维持可持续生产],针对[经科学证据证明][符合][任何][全部][一项或多项][基于审查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包括]下列标准[且其认定符合第1款之二规定]的[一次性或短寿命]塑料制品:

a.[具有危害性][极][有可能][被丢弃或进入环境][或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构成风险];

a备选方案.[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表明,此类产品应用过程中向环境的泄漏对环境构成威胁];

b.[含有[有害的][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且缔约方已认定其存在风险][会造成][令人关切的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风险][与该产品的使用相关联];]

c.无法被重复使用、回收利用、[或堆肥][且在实际大规模应用中可回收性的设计创新不可行];

d.[[可能]大规模扰乱[抑制]循环经济;][或][且]

e.[含有故意添加的微塑料[以及其他对环境或人类健康有毒的化学品]。]

第1款之二.[在执行第1款时,各缔约方应酌情根据第5款b项中的因素以及附件[X]所列产品来确定相关产品。]


2.[各缔约方应依照本[关于报告的第X条][考虑到本国国情和能力]的规定,向秘书处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在执行[第1款][本条]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措施的依据及证据基础]、取得的成果以及遇到的任何挑战。秘书处应将此类报告向公众公开。]


3.[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设立一个[不限成员名额的特设][附属机构][委员会],名为[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


4.[审查]委员会应[除其他外]酌情制定[指导意见][准则]并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意见和建议][包括制定一套健全的科学标准框架及开展评估],以协助缔约方执行旨在落实[第1款][本条]的各项措施,[以及汇编和审查缔约方依照第2款提供的信息]。此类指导意见、[信息]、[咨询意见或建议]应提交缔约方大会以供[审议并][通过][以协商一致方式]。

4款之二.[各缔约方不得在附件[Y]针对该塑料制品规定的淘汰日期之后,允许制造、进口或出口附件[Y(塑料制品)]所列的塑料制品,但缔约方依据[关于豁免的条款]为本款规定办理了登记豁免的情况除外。]

4款之三.[审查委员会应以专家为基础组建。成员应由缔约方大会选举产生,并基于公平的地域代表性原则。审查委员会的模式及程序应由缔约方大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确定。][该委员会应制定相关标准以及缔约方适用这些标准的义务。]


5.[任何缔约方均可向秘书处提交一份提案,提议将一种[一次性或短寿命]塑料制品列入[附件[Y]中的[全球]清单][且无淘汰日期][或列入附件X],以供管理机构依照[附件的通过和修正条款][该条款也将指导缔约方有效执行第1款]进行审议。此类提案应包括:

(a)一份详细的论证材料,说明该产品如何符合[第1款所列][有待缔约方大会制定和通过的]各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标准,[以及

(b)以下科学或技术信息:]

[审查委员会应以透明的[并基于现有最佳科学以及相关传统知识、土著人民的知识和地方知识体系][且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提案进行评估。[如果审查委员会判定该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其应就该产品是否应被添加至[全球]清单向缔约方大会提出建议。][审查委员会可在考虑第1款中的标准以及以下因素的基础上,向缔约方大会建议将该产品添加至附件[Y]:]]

5款之二.[缔约方大会应建立并维护本条第2款所述信息的数据库。该数据库应向公众开放。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通过本条第2款所述信息的报告格式。]


6.[审查委员会[可][将][应][应缔约方大会的请求]就针对附件[Y]中[全球]清单所列塑料制品可能采取的行动制定建议。[此类建议应考虑[第1款所列标准以及][至少][除其他外]以下因素:]]

(a)塑料制品的必要性及其预期用途;

(b)替代产品或方法的性能、安全性、环境影响、技术可行性、可负担性、可得性以及可获取性;

(c)塑料制品所含令人关切的化学品带来的风险;

(d)任何拟议管控措施的社会经济影响;

(e)[在相关情况下,]纳入[相关]传统知识、[土著人民的知识]以及地方知识体系、[地方实践]以及科技进步情况]


7.[审查委员会的建议应提交缔约方大会[以供通过][以协商一致方式]。]

7款之二.[缔约方大会在适当考虑审查委员会的建议后,应决定是否将该塑料制品列入附件[Y]。]

7款备选之二.[缔约方大会在适当考虑审查委员会的建议(包括任何科学不确定性)后,应决定是否针对提名的塑料制品启动全球行动,并应明确拟采取的相关措施,包括将其列入附件[Y]的相关事宜。]


8.[缔约方为执行本条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应[基于科学证据并且]不得在情况类似的缔约方之间以构成任意或无理歧视的方式加以实施,也不得成为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8备选方案.[各缔约方不得在附件[Y]针对该塑料制品规定的淘汰日期之后,允许制造、进口或出口附件[Y]所列的塑料制品,但[该附件中另有除外规定的情况或]缔约方依据[关于豁免的第X条]为本款规定办理了登记豁免的情况除外。]

8款之二.[各缔约方应要求塑料制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出口商确保提供有关塑料制品在各价值链中所使用化学品的充分且可靠的信息,并根据缔约方大会在其[第二]次会议上将通过的全球统一准则,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化学品(包括塑料制品及废弃物中的化学品)的可追溯性。]

8款之三.[各缔约方应依照[关于报告的第X条]的规定,[向秘书处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说明]在执行第1款、第7款和第8款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以及遇到的任何挑战。秘书处应将此类报告向公众公开]。]

8款之四.[缔约方为执行本条而确立的任何措施均不应损害各缔约方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包括其所有附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8款之五.[各缔约方应尽力确保提供有关塑料制品以及塑料制品在各价值链中重点关注化学品的信息,并根据缔约方大会在其第二次会议上将通过的准则,确保塑料制品中所使用化学品的可追溯性。]

8款之六.[本文书下设立一个附属机构,按照《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原则,在自愿且双方商定的条件下,评估并推动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包括技术转让),以支持本条的执行。]

附件Y

将作为附件列入文件末尾,有待进一步协商。

塑料制品

[第一部分] 产品 [或产品类别]

淘汰日期

用于连接并支撑气球的一次性塑料棍

[203X]

一次性塑料吸管

[203X]

一次性塑料饮料搅拌棒

[203X]

一次性塑料餐具(叉子、刀子、勺子、筷子)

[203X]

一次性塑料杆棉签

[203X]

一次性塑料购物袋

[203X]

含有故意添加的微珠的可冲洗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

[203X]



[第二部分] 产品 [或产品类别][含有化学品的]

淘汰日期

含有以下物质的玩具、儿童产品以及食品接触材料:

- DEH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化学物质登记号117-81-7)

- 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化学物质登记号84-74-2)

- B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化学物质登记号85-68-7)

- DI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化学物质登记号84-69-5)

[203X]

含有以下物质的玩具、儿童产品以及食品接触材料:

- 铅及铅化合物

- 镉及镉化合物

[203X]

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儿童产品以及食品接触材料含有:

- BPA双酚A(化学物质登记号80-05-7)

[203X]


附件[X] 

• 含有故意添加微珠的可冲洗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 

• 一次性塑料吸管 

• 一次性塑料饮料搅拌棒 

• 一次性塑料餐具(叉子、刀子、勺子、筷子) 

• 由可发性聚苯乙烯(EPS)和挤塑聚苯乙烯(XPS)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食品及饮料包装

• 一次性塑料购物袋

• 可氧化降解塑料制品 

• 塑料制成的香烟过滤嘴 


第四条 豁免

关于第三条的磋商尚在进行中。

1. 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可通过书面通知秘书处,就附件[Y]所列淘汰日期申请一项或多项豁免(以下简称“豁免”):

(a) 在成为本公约缔约方之时;或者 

(b) 对于因附件[Y]修正而新增的任何产品,应不迟于相关修正案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提出申请。

任何此类登记申请均应附带一份说明,解释该缔约方需要该项豁免的原因。

2. 秘书处应建立并维护一份可供公众查阅的豁免登记册,其中应包括:

(a) 已依照第1款登记了一项或多项豁免的缔约方名单;

(b) 各缔约方所登记的一项或多项豁免内容;以及

(c) 每项豁免的截止日期。


3.除非缔约方指明更短期限,否则依照第1款所申请的所有豁免应在附件[Y]所列相关淘汰日期届满五年后失效。

4.缔约方大会可应某一缔约方的请求,决定将一项豁免延长五年,除非该缔约方请求更短的期限。在作出决定时,缔约方大会应适当考虑:

(a)该缔约方提交的一份报告,报告中应说明延长豁免的必要性,并概述为尽快消除豁免需求而已开展及计划开展的活动;以及

(b)可获取的信息,包括关于替代产品可得性的信息。

每项产品针对每个淘汰日期的豁免仅可延长一次。

5.缔约方在书面通知秘书处后,可随时撤回一项豁免。豁免的撤回应自通知中指明的日期起生效。

6.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在附件[Y]所列相关产品的淘汰日期届满五年后,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不得再申请豁免,除非有一个或多个缔约方依据第5款获得延期且仍登记有针对该化学品或产品的豁免。在此种情况下,一个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在第1款(a)项和(b)项所规定的时间,就该产品或工艺申请豁免,此类豁免应在相关淘汰日期届满十年后失效。

7.对于附件[Y]所列产品,在其淘汰日期届满十年后的任何时间,任何缔约方均不得再有生效的豁免。



第五条 塑料制品设计

1.各缔约方应考虑本国国情和能力,采取适当措施以:

(a)改进塑料制品设计,遵循循环经济思路,以便:

i.通过增加塑料的重复使用和回收利用(酌情包括设定重复使用及再生成分目标),促进塑料的可持续生产和消费;

ii.提高塑料制品的耐用性、可重复使用性、可再填充性、可翻新性、可维修性和可回收性,并推广使用安全且可持续的添加剂;

iii.按照废弃物分级管理原则,确保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处置塑料制品;以及

iv.在产品使用寿命期间,尽量减少包括微塑料在内的塑料释放量。

(b)基于生命周期评估和现有最佳科学成果,并在相关情况下参考传统知识、土著人民的知识以及地方社区的知识,考虑环境、经济、社会以及人类健康等方面因素及其减少废弃物和促进重复使用的潜力,还有可得性、可获取性以及可负担性等因素,推动可持续且更安全的替代物以及非塑料替代品(包括产品、技术和服务)的研究、创新、开发与使用。


2.缔约方大会应制定工作流程和时间表,以便通过行业分类的方式,针对重点塑料制品制定具体指导意见,协助缔约方执行本条规定。缔约方大会应在合理时间范围内通过、审查并酌情更新此类指导意见。


3.在执行本条第1款规定时,缔约方应考虑相关国际规则、标准和准则。鼓励缔约方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致力于在多边层面制定相关国际规则、标准和准则,以支持本条规定的执行。


4.各缔约方应确保为执行本条所采取的措施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并且不会在情况相同的国家之间以构成任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或者以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的方式加以实施。


第六条 [供应][可持续生产]

方案1

不设该条款

方案2

[1.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作为本公约的附件]一项[期望达成的]全球目标,以将[原生]塑料[聚合物]的[消费及]生产[与消费][及使用][减少][维持][管理]到[通过控制消费来减少塑料污染的][可持续的]水平。]

[2.各缔约方应[酌情]针对塑料的整个生命周期采取措施,以[实现][助力达成]第1款所述的全球目标。]

[3.各缔约方应报告[可获取的]有关[其][管理原生塑料聚合物消费及其]生产、[进出口][以及塑料消费]的统计数据,以及为[实现][达成]第[1][2]款所述全球目标而采取的措施。]

[[4.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通过执行本条的报告格式、时间安排、方法以及指导意见。]]

[5.缔约方大会应每五年[基于][考虑到]第二十条之二所述附属机构开展的科学、技术[、社会、文化]及经济评估,审查[本条执行方面的]进展情况,并酌情更新第1款所述的全球目标。]


第七条 排放与泄漏

1.各缔约方应采取措施,预防、减少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消除:

(a)塑料(包括微塑料)从所有源头向环境的排放和泄漏;

(b)塑料颗粒、薄片及粉末向环境和水生系统的排放和泄漏,同时考虑其他相关国际文书;

(c)渔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被遗弃、丢失或以其他方式丢弃的渔具)在海洋环境中造成的塑料污染,同时考虑关于这一主题的其他相关多边协定以及个体渔民和小规模渔民的需求。


2.各缔约方应合作研究塑料向环境中的泄漏和排放问题,包括用于防止向环境中排放和泄漏的现有、可负担且易于获取的技术及措施。


3.在执行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过程中,各缔约方应推广使用现有最佳且可负担的防止塑料向环境中排放和泄漏的技术以及环境实践做法。


4.缔约方大会可通过相关指南以支持本条的实施。


5.在执行本条时,各缔约方可考虑本国国情及能力。

第八条 塑料废物管理

1. 各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以无害环境的方式管理塑料废物,同时考虑到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制定的相关准则以及其他相关协定、组织以及第6款所提及的指南。

2. 在执行第1款时,各缔约方应考虑本国国情及能力,采取以下措施,包括:(a) 在国家及国家以下各级建立适当的系统以及具有抗灾能力的基础设施,以便对塑料废物进行安全处理、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回收利用和处置(包括进行能源回收);(b) 推广循环经济模式;(c) 在国家层面设定目标,以提高塑料废物的收集率和回收率;(d) 防止乱丢垃圾,并禁止露天倾倒、露天焚烧以及向海洋倾倒塑料废物,同时考虑国际公认规则;(e) 防止和减少被遗弃、丢失或以其他方式丢弃的塑料渔具;(f) 推动塑料废物管理工作者(尤其是拾荒者及其他非正式工人,包括妇女、青年以及小型和个体渔民)实现公正转型;(g) 通过提高公众意识等方式,推动行为改变,以防止塑料废物产生并将其尽量减少。


3. 各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塑料废物的越境转移仅以无害环境管理为目的。同时身为《巴塞尔公约》缔约方的各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塑料废物的越境转移按照《巴塞尔公约》规定的义务进行,并且发达国家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禁止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出口塑料。在《巴塞尔公约》不适用的情况下,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考虑到第六款提及的相关国家和国际规则、标准、准则及指南之后,才允许塑料废物进行越境转移。


4. 鼓励各缔约方采取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建立或推动制定生产者延伸责任模式,并酌情建立其他经济手段,同时考虑到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共同责任,以确保在塑料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对其进行无害环境管理。


5. 缔约方大会为支持本条的实施,可制定工作计划,并酌情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以及其他相关协定和组织合作制定指南。


第九条 现有塑料污染


1.各缔约方应考虑本国国情及能力:

(a)确定、评估并监测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受现有塑料污染影响最严重的地点或积聚区域,并酌情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现有塑料污染问题与其他缔约方、相关国际或区域组织或其他利益攸关方开展合作;以及

(b)以无害环境的方式采取适当的清除措施,包括在国家管辖区域内已确定的受影响地点或积聚区域开展清理活动,并酌情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开展此类合作。


2.在实施第1款所述任何活动时,各缔约方应:

(a)考虑缔约方大会通过的任何相关指南,并酌情考虑其他国际协定的相关规定;

(b)酌情考虑现有最佳科学成果、相关技术、土著人民的知识以及地方和传统知识与做法;以及

(c)酌情推动土著人民、地方社区、民间社会、科学家以及私营部门的参与,并促进相关技术、经验及所汲取教训的交流。


3.缔约方大会可通过指南并制定任何相关工作计划,以推动本条的实施。


第十条 公正转型

1.在实施本公约过程中,各缔约方应考虑本国国情及能力(包括发展优先事项、需求、挑战以及不同路径),推动并促进公正转型,以期确保无人掉队。


2.在采取措施实施本条第1款时,各缔约方应考虑正规和非正规部门工人的状况并让其参与其中,这些工人包括塑料行业工人、拾荒者、个体和小规模渔民、中小企业,以及在塑料整个生命周期中受此类转型影响尤为严重的社区和群体,包括土著人民、地方社区、妇女和儿童。


3.鼓励各缔约方在根据第十五条提交的国家报告中汇报、监测并评估为实施本条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财政[资源及]机制

有待进一步协商。

1.各[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承诺][应为专项财政机制捐助资金和资源][在其能力范围内]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源,用于旨在实现本[公约][文书]目标的活动,同时考虑本国政策、优先事项、计划和方案。[此类资源可包括通过相关政策和财政措施提供的国内资金[[例如原生塑料聚合物收费、生产者延伸责任计划、发展战略以及国家预算],以及双边和多边资金、私营部门投资和自愿捐款。]]


2.[在何种程度上[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最有需要的,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将有效履行其在本文书下的[承诺][义务],将取决于[充足和及时的]资源的可获得性[及可获取性][应在收到资源的情况下][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在本文书下履行与提供财政资源、能力建设、技术[及技术援助]、按照自愿和双方商定条件进行的技术转让以及[从发达国家缔约方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国际合作相关的承诺的情况。]


3.[在分配适当资金以及技术和工艺援助时,[发达国家]缔约方[以及有能力这样做的其他各方]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小岛屿国家)、[经济转型国家][[群岛国][内陆发展中国家][以及具有被视为易受塑料污染影响的[特殊]条件或特征的国家[,包括下游国家]]的具体需求和[特殊]要求。][缔约方在涉及资金的行动中,应充分考虑小岛屿发达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求和[特殊]情况。]]


4.[[有能力这样做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以及有能力这样做的其他各方][带头提供]财政资源,以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最有需要的缔约方][最需要帮助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履行其在本[公约][文书]下的义务。鼓励包括多边组织、机构和基金在内的其他来源提供捐助,以支持本[公约][文书]的实施。]


5.[[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力求使财政[支持][资金流]与[公约的][文书的]目标保持一致,并采取措施增加从双边、区域和多边实体以及私营部门筹集[和提供]资金的规模。


6.兹设立一个为本[公约][文书]提供[充足的]、可获取的、新的[可预测的][及时的]和额外财政资源的机制。该机制应[确保][通过简化审批程序]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最有需要的缔约方][最需要帮助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履行其在本[公约][文书]下的[遵约]义务]提供高效的获取途径和支持。


7.该机制应包括[一个新的专门的独立多边基金[以及一个补救基金和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一个现有基金][以及任何其他基金或实体][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在缔约方大会[授权下]运作。[缔约方大会应就政策、方案优先事项[以及获取和使用财政资源的资格标准]提供指导。]


8.[[捐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根据缔约方大会商定的办法,基于[受援][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需求评估[由本机制下设立的附属机构开展的评估],[定期根据分摊比额表]对多边基金进行补充。]

[8备选条文缔约方,特别是那些具备财政能力且存在[塑料废物管理不善]、塑料生产或聚合物生产水平较高的缔约方,预计将自愿从其公共资金中向该机制捐款。]


9.[该[专项基金][机制]应寻求按照缔约方大会商定的模式,通过混合融资和创新融资等方式,从各种来源为其所支持的活动筹集额外资源。]


10.[为支持早期行动和实施工作,该机制还应在现有财政安排内设立一个临时专项基金。]


11.该机制应以赠款或优惠条件提供[资金和]财政资源[以支持本[公约][文书]的实施][针对最需要帮助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包括用于:]

(a)[扶持性活动[包括技术和工艺支持]以及商定的增量成本;以及]

(b)信息交换所职能。

(c)[编写国家报告]

(d)[制定和实施国家行动计划]]


12.[机制资金应分配用于推进[公约的][文书的]目标的活动,同时考虑其在更广泛的资金流格局中的额外性和互补性。]


13.[该机制也将用于支持针对最易受塑料污染不利影响的人群的相关规划。]


14.[认识到该机制将存在于更广泛的资金流格局之中,这些资金流包括来自国内财政、双边、区域和多边实体以及私营部门的资金,在为一项活动提供资源时,该机制应考虑就推进[公约的][文书的]目标而言,对该活动支持的额外性和互补性。]


15.[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还将通过混合工具以及赠款和非赠款工具等方式,支持推动对废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塑料废物清除活动以及废物预防活动的投资。]



第十二条 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及技术转让,包括国际合作

1.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开展合作,按照双方商定的优惠和特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及时提供适当的能力建设、技术援助以及安全的技术转让,以协助它们履行在本文书下的义务。能力建设应以国家为主导,基于并响应国家确定的需求和优先事项。


2.依照第1款开展的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可通过区域、次区域和国家层面的安排来实施,包括利用现有的区域、次区域和国家中心,也可通过其他多边和双边途径、伙伴关系(包括南北合作、南南合作、三角合作以及涉及私营部门或其他利益攸关方以及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的合作)来开展,并酌情与地方及国家以下各级政府开展协作。


3.缔约方应开展合作,按照双方商定的优惠和特惠条件,推动并促进向发展中国家开发、转让、推广和提供技术。在执行本规定时,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推动并促进研究、创新、技术及科学合作以及投资,以寻求新的、创新的无害环境技术及解决方案。


4.缔约方应推动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及其他实体(酌情包括相关科学组织及机构、私营部门实体)开展合作,以支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并实现其目标,同时避免工作重复。


[5.为实施上述第1、2、3和4款,特此设立一个合作机制。]


6.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就如何在本条下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技术援助以及安全的技术转让提出建议,[包括合作机制的职权范围和模式]。


7.在执行本条时,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充分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地理不利国家]、[非洲沿海国家]、[群岛国]、[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特殊]需求。


第十三条 实施与遵约

1.特此设立一个包含委员会在内的机制,以推动本公约各项规定的实施并促进对这些规定的遵约。该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方式应是透明的、具有促进作用的、非惩罚性的、非对抗性的且以专家意见为基础的。

2.委员会可基于以下情况审议相关问题:

(a)任何缔约方就其自身遵约情况提交的书面材料;

(b)缔约方大会提出的请求;

(c)秘书处就第十五条所述国家报告提供的信息。

3.委员会应按照缔约方大会在其[第X次]会议上通过的模式和程序开展工作。委员会应制定其议事规则,且该议事规则须经缔约方大会批准。

4.委员会应向缔约方大会汇报情况,并酌情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国家计划

1.各缔约方[应][可]考虑各自的国情,制定一项包含其为实施本公约打算采取的行动和措施的国家计划。各缔约方[应][可]考虑各自的国情,制定一项包含其为实施本公约打算采取的行动和措施的国家计划。该计划应在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的[X]年内通过秘书处提交给缔约方大会。


2.各缔约方应根据第6款所述指南更新其国家计划,以强化其行动。


3.各缔约方应根据第6款所述指南更新其国家计划,以强化其行动。


4.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有效实施其国家计划的程度将取决于本公约第十一条所述与实施手段相关规定的有效实施情况。


5.各缔约方在依照上述第1款和第2款开展工作时,应酌情与本国利益攸关方进行协商,以推动其国家计划的制定、实施和更新。


6.秘书处应将缔约方依照本条提交的国家计划向公众公开。


7.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关于国家计划的模式、指南以及与本条实施相关的其他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汇报

1.各缔约方应按照第十四条所述国家计划中概述的内容,定期向缔约方大会汇报其为实施本公约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2.各缔约方应在提交第十四条所述国家计划后的[X]年之内提交本条第1款所述的首次报告。


3.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X次]会议上通过本条第1款所述国家汇报的格式和周期。


4.秘书处应将缔约方依照本条提交的国家报告向公众公开,并定期向缔约方大会通报国家报告的提交情况。


5.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有效实施本条的程度将取决于本公约第十一条所述与实施手段相关规定的有效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成效评估


1.缔约方大会应定期评估本公约的成效及实施情况。首次评估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不迟于六年内开展,此后的评估间隔时间由缔约方大会决定。
2.评估工作应基于现有的科学、环境、技术、财政以及社会经济信息来进行,这些信息可包括:(a)第十五条所述的国家报告;(b)第十三条所述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及建议;(c)缔约方大会认为相关的其他信息,包括第十七条所述信息。
3.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X次]会议上通过本条第1款所述评估的模式。


第十七条 信息交流

1.鼓励所有缔约方为支持本公约目标促进信息交流,交流内容包括:(a)与塑料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相关的最佳实践及政策,以及相关的研究、技术和创新情况;(b)塑料污染对健康和环境造成的风险及相关影响;(c)与上述(a)和(b)项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包括传统知识以及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的知识。
2.鼓励所有缔约方为本公约下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指定一个国家联络点。
3.在交流第1款所述信息时,鼓励所有缔约方酌情利用将由秘书处维护的在线信息交换所。
4.鼓励所有缔约方借鉴现有流程、倡议和网络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工作,以分享知识并彰显成功经验,包括推广和扩大可持续解决方案的实例。
5.按照本公约进行信息交流的缔约方应酌情按照双方商定的方式保护任何机密信息。


第十八条 公众信息、意识、教育和研究

1.缔约方应推动并促进获取与塑料污染及其影响相关的信息、提高公众意识、开展教育以及进行研究,这些都与本公约的实施相关;缔约方还应酌情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推动此类工作,并酌情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
2.各缔约方应推动并促进采取措施以提高意识、增进理解并分享有关塑料污染影响的信息,例如通过促进公众参与、方便公众获取信息以及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提供培训等方式。
3.鼓励缔约方根据本国国情和能力推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创新与合作,以应对塑料污染,具体方式包括:(a)推广并改进监测塑料污染的方法,包括监测其在环境(含海洋环境)中的分布和数量以及对人类健康的影响;(b)推动合作开发和使用标准化的环境数据收集与分析方法及途径,以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c)酌情纳入传统知识、土著人民的知识、地方社区知识以及其他文化和社会经济因素。

第十九条 健康方案

1不单独设立关于健康的条款,而是在现有适用条款及序言部分相应处加强并尽可能新增涉及人类健康的内容。
方案2在巴西牵头、有支持单独设立健康条款的成员国参与的非正式起草工作得出结果前,暂作占位。可能的条款类型可包括在《国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塑料污染文书》(ILBI)通过时能够达成一致的条款,以及可在缔约方大会未来会议上审议的条款。

第二十条 缔约方大会

1.特此设立缔约方大会。
2.缔约方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应由临时秘书处召集,且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不迟于一年内召开。此后,缔约方大会的常会应每两年举行一次,除非缔约方大会另有决定。
3.缔约方大会的特别会议应在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召开,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请求召开,但前提是,在秘书处将该请求传达给各缔约方后的六个月内,该请求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4.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商定并通过其自身及其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规则,以及关于秘书处运作的财务规定。
5.缔约方大会应持续审查本公约的实施情况。为此,它应履行本公约赋予它的各项职能,且应:(a)设立其认为对本公约实施有必要的附属机构;(b)酌情与相关国际组织以及政府间和非政府机构开展合作;(c)审查并通过与本公约实施相关的决定;(d)履行本公约中确定的或其实施可能需要的其他职能。
6.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任何非本公约缔约方的国家,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大会的会议。任何机构,无论是国家的还是国际的、政府的还是非政府的,只要在本公约所涉事项方面具备资质,且已将其希望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大会会议的意愿通知秘书处,均可获准入会,除非出席会议的缔约方至少有三分之一表示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与应遵循缔约方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之二  附属机构
1.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设立一个或多个附属机构,以提供科学和技术信息及评估,支持本公约缔约方大会作出知情决策。
2.各附属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委员会、专门小组和分组,以支持其工作。
3.缔约方大会应就依据第1款设立的各附属机构的职权范围、组成、组织和运作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
1.特此设立一个秘书处。
2.秘书处的职能应为:(a)筹备并安排缔约方大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并按要求为它们提供服务;(b)应请求协助向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提供援助,以支持它们实施本公约;(c)根据关于汇报的第十五条以及关于实施与遵约的第十三条,编写并向缔约方提供定期报告;(d)酌情与其他相关国际机构及文书的秘书处协调其活动;(e)在缔约方大会的总体指导下,作出有效履行其职能可能需要的行政及合同安排;(f)履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秘书处职能以及缔约方大会可能确定的其他职能。
3.本文书的秘书处职能应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履行,除非缔约方大会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决定将秘书处职能委托给一个或多个其他国际组织。
第二十二条  争端解决


1.缔约方应开展合作以预防争端,并应通过谈判或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手段,力求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
2.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此后的任何时候,非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缔约方可以在提交给保存人的一份书面文书中声明,对于涉及本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其承认下列一种或两种争端解决方式对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缔约方具有强制性:(a)按照缔约方大会将要通过的程序进行仲裁;(b)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3.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缔约方可以就依照第2款(a)项所述程序进行仲裁作出具有类似效力的声明。
4.依照第2款或第3款作出的声明应一直有效,直至按照其条款失效,或直至撤销声明的书面通知交存保存人三个月后失效。
5.声明的失效、撤销通知或新的声明绝不应影响正在仲裁法庭或国际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除非争端各方另有约定。
6.如果争端各方未依照第2款或第3款接受相同的争端解决方式,并且它们在一方通知另一方它们之间存在争端后的十二个月内未能通过第1款所述方式解决争端,则应应争端任何一方的请求将争端提交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应提出一份附有建议的报告。与调解委员会相关的附加程序应列入缔约方大会最迟在其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一个附件之中。
第二十三条 公约修正案1.本公约的修正案可由任何缔约方提出。
2.本公约的修正案应在缔约方大会的一次会议上通过。任何拟议修正案的文本应由秘书处至少在拟议通过该修正案的会议召开前六个月通报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拟议修正案通报本公约的签署方,并通报保存人以供参考。
3.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就本公约的任何拟议修正案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如果已尽一切协商一致的努力但仍未达成协议,则作为最后手段,修正案应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
4.通过的修正案应由保存人通报所有缔约方以供批准、接受或核准。
5.对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或核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人。按照第3款通过的修正案,应在至少四分之三的在修正案通过时已是缔约方的各缔约方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之日起第九十天对已同意受其约束的缔约方生效。此后,修正案应在任何其他缔约方交存其对该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之日起第九十天对该缔约方生效。

第二十四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的附件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提及本公约时同时构成对其任何附件的提及。
2.本公约生效后通过的任何附加附件应限于程序、科学、技术或行政事项。
3.本公约附加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适用以下程序:

(a)附加附件应按照第二十三条第1至3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b)任何无法接受某一附加附件的缔约方(已按照第二十七条第4款就任何附加附件作出声明的缔约方除外),应在保存人通报该附件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毫不迟延地将收到的任何此类通知通报所有缔约方。缔约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人其撤回先前就某一附加附件作出的不接受通知,在此情况下,该附件应随即对该缔约方生效,但须符合(c)项规定;

(c)自保存人通报某一附加附件通过之日起满一年后,该附件应对未按照(b)项规定提交不接受通知的所有缔约方生效。
4.本公约附件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遵循与本公约附加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相同的程序,但附件修正案对于已按照第二十七条第4款就附件修正案作出声明的任何缔约方不应生效,在此种情况下,任何此类修正案应在该缔约方就此类修正案向保存人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起第九十天对该缔约方生效。如果某一附加附件或附件修正案与本公约的某一修正案相关,则该附加附件或附件修正案应在本公约的该修正案生效时才生效。

第二十五条 表决权


1.本公约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但第2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于在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其表决票数应与其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在表决时经认可并出席会议的]数目相同。如果该组织的任何成员国行使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应行使其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二十六条 签署


本公约应于[具体日期]在[国家][城市]由所有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开放供签署,并随后于[起始日期]至[截止日期]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

第二十七条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1.本公约须经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自签署截止之日的次日起,应开放供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应送交保存人保存。
2.任何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成员国均未成为本公约缔约方的情况下成为本公约缔约方的,应受本公约规定的所有义务约束。对于其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已是本公约缔约方的此类组织,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就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各自承担的责任作出决定。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中,应声明其就本公约所涉事项的权限范围。任何此类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相关变更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继而通知各缔约方。
4.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中声明,就其而言,任何附加附件及附件修正案应仅在其交存对该附加附件及附件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时才生效。

第二十八条 生效


1. 本公约应自第[50][60][97]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起第[90][120]天生效。
2. 对于在第[50][60][97]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而言,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起第[90][120]天生效。
3. 就第1款和第2款而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计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二十九条 保留

不得对本公约作出保留。

第三十条 退约

1. 在本公约对一缔约方生效满三年后的任何时候,该缔约方均可通过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退出本公约。
2. 任何此种退约应自保存人收到退约通知之日起满一年后生效,或在退约通知中可能指明的较后日期生效。

第三十一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公约的保存人。

第三十二条 作准文本

本公约的正本,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交存保存人。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于[具体日期]订于[具体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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