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8 329 苏州和塑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2021年1月起,当事人从安徽某某塑业有限公司购入特大号塑料袋4000个,大号塑料袋20000个,小号塑料袋4000个,用于提供给消费者打包购买的商品。截止案发,当事人共使用特大号塑料袋3000个,大号塑料袋15000个,小号塑料袋3000个。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为消费者提供的这三种规格塑料袋上都标注有回收标志显示成分为“PE-HD”(高密度聚乙烯)。当事人同安徽某某塑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标明其材质为PE(聚乙烯)。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塑料袋主要成分为聚乙稀(含量:76%)。聚乙烯已列入《公共机构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录》,是一种不可降解材料。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对当事人未遵守国家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建议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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