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5起不可降解塑料袋案例处罚

2021-11-21 738 苏州和塑美

近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5超薄塑料袋案件,提醒广大经销商和经营户严把产品质量关口,带头杜绝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自觉提升绿色环保意识。


1、舟山市定海双桥百优餐具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降解塑料购物袋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降解塑料购物袋进行抽样送检,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该批次降解塑料购物袋最小厚度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处以没收已扣押降解塑料购物袋2100只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舟山君悦澜湾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降解塑料购物袋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降解塑料购物袋进行抽检,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降解塑料购物袋标签标示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被处于罚没款722.22元的行政处罚。


3、岱山县燕波日用品店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岱山县高亭菜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对其销售的塑料购物袋进行随机抽检,经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塑料购物袋的标识(生产厂家)和最小厚度均不符合要求,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被处于没收已扣押不合格塑料购物袋30只和罚没款459.1元的行政处罚。


4、嵊泗县菜园镇玉兰豆制品摊位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嵊泗县中心农贸菜场的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并向消费者提供白色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及销售记录,执法人员遂对该塑料购物袋依法予以扣押,并抽样送检。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抽样产品最小厚度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三类淘汰类第十二条轻工第(四)项,被处以没收已扣押0.225千克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和罚款280元的行政处罚。


5、舟山市金塘顺昌食品店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使用的塑料购物袋进行随机抽样送检,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塑料购物袋标识和最小厚度均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被处以没收不合格塑料购物袋237只和罚没款328.2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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